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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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在〈親屬過世留給我保險金 要繳遺產稅或所得稅?〉中,講過視為贈與的情形,假如:父親是要保人,母親是被保人,小孩是受益人。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如果被保人死掉,就會啟動理賠機制,等於是贈與給受益人。
最近台北市國稅局釋出一個範例,也是視為贈與情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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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要保人 視為贈與
要保人是繳保險費的人。
假設:
- 甲君投保是年金保險 5 百萬,並且甲君是要保人。
- 乙君是兒子,是被保人。
- 後來甲君將要保人改成乙君。
國稅局認定鉅額情形,視為贈與。因此,要申報贈與稅及繳納贈與稅。
- 扣除每年每人贈與稅免稅額。
- 算出應繳贈與稅。
- 贈與發生 30 日內,要申報贈與稅。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之罰鍰。
- 依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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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台北市國稅局〉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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