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變換要保人,視為贈與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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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親屬過世留給我保險金 要繳遺產稅或所得稅?〉中,講過視為贈與的情形,假如:父親是要保人,母親是被保人,小孩是受益人。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如果被保人死掉,就會啟動理賠機制,等於是贈與給受益人。

最近台北市國稅局釋出一個範例,也是視為贈與情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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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要保人 視為贈與

要保人是繳保險費的人。

假設:

  1. 甲君投保是年金保險 5 百萬,並且甲君是要保人。
  2. 乙君是兒子,是被保人。
  3. 後來甲君將要保人改成乙君。

國稅局認定鉅額情形,視為贈與。因此,要申報贈與稅及繳納贈與稅。

  1. 扣除每年每人贈與稅免稅額。
  2. 算出應繳贈與稅。
  3. 贈與發生 30 日內,要申報贈與稅。
  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之罰鍰。
  5. 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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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台北市國稅局〉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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