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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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有一宗土地並於其上自建違建 A 屋一棟。甲於民國 75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 1,000 萬元,約定於 87 年 1 月 1 日清償,並以其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甲屆期未清償借款,乙遂於 107 年 1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拍賣甲之土地。甲以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抗辯,主張法院不得實行抵押物之拍賣,更進一步表示若土地被拍賣,他要以建物所有人的身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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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實施抵押權 聲請拍賣甲土地
- 個案情形:甲於 75/1/1/ 向乙借款 1,000 萬元,約定於 87/1/1 日清償,並讓土地給乙設定抵押權,乙 107/1/1 才向法院聲請拍賣甲土地。。
- 甲以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主張法院不得實行抵押權拍賣。
- 依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民法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甲約定於 87/1/1 日清償完畢。
- 請求權是從 87/1/2 起算,102/1/1 才消滅時效完成。
- 乙是 107/1/1 才向法院聲請拍賣甲土地。
- 甲可以行使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抗辯,拒絕給付。
- 依民法第 146 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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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得以建物所有人身份 行使優先購買權
- 依民法 876 條,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 個案情形:甲將土地設定抵押權,上面已有建物,依民法第 876 條,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亦及拍定人即使取得土地所有權,甲有法定地上權。
- 但甲的法定地上權,與優先購買權要件並不符合,所以甲不能以建物所有人身份,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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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13 年離島特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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