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概要】113 年試題離島特考地政: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的例外情形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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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有一宗土地並於其上自建違建 A 屋一棟。甲於民國 75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 1,000 萬元,約定於 87 年 1 月 1 日清償,並以其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甲屆期未清償借款,乙遂於 107 年 1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拍賣甲之土地。甲以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抗辯,主張法院不得實行抵押物之拍賣,更進一步表示若土地被拍賣,他要以建物所有人的身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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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實施抵押權 聲請拍賣甲土地

  1. 個案情形:甲於 75/1/1/ 向乙借款 1,000 萬元,約定於 87/1/1 日清償,並讓土地給乙設定抵押權,乙 107/1/1 才向法院聲請拍賣甲土地。。
  2. 甲以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主張法院不得實行抵押權拍賣。
  3. 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民法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甲約定於 87/1/1 日清償完畢。
    • 請求權是從 87/1/2 起算,102/1/1 才消滅時效完成。
    • 乙是 107/1/1 才向法院聲請拍賣甲土地。
    • 甲可以行使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抗辯,拒絕給付。
  4. 民法第 146 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45 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 民法第 880 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 以上三點,乙可於五年屆滿當天,實行抵押權,故法院可依乙的聲請拍賣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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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得以建物所有人身份 行使優先購買權

  1. 民法 876 條,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2. 個案情形:甲將土地設定抵押權,上面已有建物,依民法第 876 條,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亦及拍定人即使取得土地所有權,甲有法定地上權。
  3. 但甲的法定地上權,與優先購買權要件並不符合,所以甲不能以建物所有人身份,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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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113 年離島特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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