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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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公司有員工 10 人,近期在外縣市擴廠,需要在當地購買住宅作為主管及員工的宿舍,欲購買大坪數及小坪數的住宅若干戶。請問依相關法令規定需要檢附那些文件?經那個機關許可?購買及持有戶數及購買之金額有何限制?請問許可函的有效期間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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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主要目的
平均地權條例 2.0 主要修法方向: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解約申報登錄。
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主要目的:因為私法人沒有住宅的需求,如果有需求,就需申請,避免被拿來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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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外,應檢具使用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其申請用途應以下列各款之一為限:
- 宿舍。
- 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
- 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H-1 及 H-2 類組之衛生福利機構場所。
- 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應備文件:
- 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用途之文件。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 許可機關:內政部。
- 購買、持有戶數及購買金額:
- 用途為宿舍者:其申請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
- 房屋以成屋為原則。
- 戶數:以獨立門牌且有獨立對外出入口為計算基準。
- 經常僱用員工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該私法人之最近 12 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且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 5 人以上。
- 購買金額:不得逾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高價住宅金額。
- 用途為宿舍者:其申請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
- 許可函有效期間:
- 成屋為許可日之次日起算 1 年。
- 預售屋、新建成屋為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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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13 年地方特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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