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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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平均地權條例問題
- 實價登錄立法目的(2025/11/5 更正)
- 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期限(2025/11/5 更正)
- 交易總價及共用面積申報錯誤,先行更正不裁罰(2025/11/5 更正)
- 參考資料
【問題】
甲建設公司於民國 113 年 1 月委託乙不動產代銷公司銷售預售屋,同年 8 月出售給購屋者丙,簽訂買賣契約之後,須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請問由何者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的期限為何?又登錄之後,丙察覺交易總價及共用部分面積申報錯誤欲更正,請問依法得否先行更正不予裁罰?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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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買賣雙方如能充分掌握合理價格,就不易誤買錯賣,交易糾紛較不易產生,雙方之權益即能得到保障,並能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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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期限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
- 乙是代銷業者,須在簽訂契約書 30 日內申報實價登錄。
- 買方丙只要到內政部的「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下「預售屋查詢」來查詢預售屋售價及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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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總價及共用面積申報錯誤,先行更正不裁罰
- 丙發現交易總價及共用部分面積申報錯誤欲更正的話,買賣雙方檢附以下文件到地政申辦:
- 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
- 申報書。
- 買賣契約書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
-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登錄價格不實罰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3-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 2 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 30-100 萬元以下罰鍰。
- 登錄除價格以外的登錄不實罰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處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 6,000-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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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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