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3 年試題離島特考地政:誰需要申報實價登錄?(2025/11/5 更正)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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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建設公司於民國 113 年 1 月委託乙不動產代銷公司銷售預售屋,同年 8 月出售給購屋者丙,簽訂買賣契約之後,須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請問由何者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的期限為何?又登錄之後,丙察覺交易總價及共用部分面積申報錯誤欲更正,請問依法得否先行更正不予裁罰?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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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買賣雙方如能充分掌握合理價格,就不易誤買錯賣,交易糾紛較不易產生,雙方之權益即能得到保障,並能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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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期限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
  2. 乙是代銷業者,須在簽訂契約書 30 日內申報實價登錄。
  3. 買方丙只要到內政部的「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下「預售屋查詢」來查詢預售屋售價及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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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總價及共用面積申報錯誤,先行更正不裁罰

  1. 丙發現交易總價及共用部分面積申報錯誤欲更正的話,買賣雙方檢附以下文件到地政申辦:
    • 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
    • 申報書。
    • 買賣契約書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
    •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登錄價格不實罰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3-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 2 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 30-100 萬元以下罰鍰。
  3. 登錄除價格以外的登錄不實罰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處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 6,000-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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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台北地政局〉政府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110年7月1日修法後新制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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