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概要】113 年試題離島特考地政:農劃 v.s. 市地重劃共同負擔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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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共同負擔項目有那些?市地重劃之共同負擔項目有那些?抵費地之上限各是多少?請比較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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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立法目的

在農村地區是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

在市地重劃的目的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

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提高土地經濟價值,不僅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外,土地所有權人也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得方整立可建築之土地,而提高其利用價值,並可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如有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所產生之權益不公平,是一種「公私兩蒙其利」且兼具公平性之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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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共同負擔及抵費地上限

  1.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1 條,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2. 共同負擔:
    • 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 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3. 抵費地上限: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 35% 為限。
    • 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 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 40% 土地,其超過依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部分,準用第 29 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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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及抵費地上限

  1. 共同負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
    • 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2. 抵費地上限: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 45% 為限。
    • 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 設上限的立法理由:因為共同負擔有新增工程項目及符合執行需要,所以面積提升到 45%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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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3 年離島特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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