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113 年試題高考地政:公辦市地重劃完成後,有盈餘規定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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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公辦市地重劃完成後如果財務有盈餘,按照法規應該如何處理?以地主共同負擔費用以及共享開發利益的角度來看,這些財務盈餘支用的原則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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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目的

  1. 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
  2. 提高土地經濟價值。
  3. 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建設。
  4. 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

市地重劃又分公辦、自辦市地重劃,前者是政府擔任主導角色,後者是民間團體、組織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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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市地重劃完成後,有盈餘規定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84 條第三項,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
    • 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 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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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盈餘支用原則

  1. 專款專用原則:能夠支援公共服務,也能保障公共服務水準。
  2. 兩大基金靈活運用:
    • 以台北市而言,都市發展用地有 1/10 以上是透過平均地權基金投資建設取得。
    • 60-80 年代的土地開發:著重於改善髒亂、破敗窳陋空間的都市更新,另配合取得大量國宅用地,亦為當時正蓬勃擴張之都市發展,解決外來人口大量遷入的居住問題。
    • 90 年代至今:結合經貿、科技等產業發展,開發目的朝向多元,不再單純以局部改善都市空間或釋出住宅區土地為惟一考量,改以結合產業發展需求,納入人口日常活動遷徙因素,規劃出適當之可建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建構主題型式之園區發展樣態,例如:南港經貿園區、北投士林科技園區。
    • 不過台北市有過度集中趨勢,所以在 106 年 5 月制定「台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審議原則」,肩負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公益性,並同步修法「臺北市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同時靈活運用,均衡市政建設發展,並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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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辦、自辦市地重劃差異在哪? 詳解兩大重劃模式的區別
  3. 〈台北地政〉平均地權基金、重劃抵費地基金大不同
  4. 〈公職王〉113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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