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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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為 A 地之所有人。甲因資金需求,向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以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又就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以供丙在上建築房屋。再後,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其子丁,並完成移轉登記。試問:依物權之一般效力,乙、丙、丁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並說明各物權之優先順序及其效力範圍。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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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 乙有抵押權,丙有地上權,丁是新地主。
- 乙(抵押權人)v.s. 丁(所有權人):
- 丙(地上權人)v.s. 丁(所有權人):
- 依民法第 866 條第一項,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亦即,乙設定抵押權後,丙才設定地上權,興建房屋,後來甲轉讓給丁,丁要概括承受抵押權及地上權,丁可在地上權存續時間收取地租。
- 乙(抵押權人)v.s. 丙(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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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丁物權優先順序
- 原則:登記優先原則及物權追及效力。
- 乙先登記→丙第二登記→丁最後取得。
- 因此,甲最後沒清償,乙聲請法院除去丙的地上權,併附拍賣,可以取得土地拍賣價金,丁只能取得殘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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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高點來勝不動產〉114 年不動產經紀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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