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概要】114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條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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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非都市計畫地區土地為開發利用,得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申請開發許可。請針對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此類申請案件時的審議條件原則加以說明。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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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立法目的

  1. 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保育利用。
  2. 人口及產業活動合理分布。
  3. 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
  4. 改善生活環境。
  5. 增進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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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條件原則

  1. 區域計畫法第 15-1 條,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 11 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 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 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2. 區域計畫法第 15-2 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
    • 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 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 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 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 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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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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