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地上權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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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於乙之 A 土地上建造建物,並基於時效取得,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其後,甲將該地上權贈與其子丙,並辦妥移轉登記。惟因系爭地上權並未約定地租,乙有無得請求丙支付相當地租之依據?乙得請求丙支付之地租應自何時起算?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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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1. 甲在乙的 A 地建築。
  2. 甲因時效取得,完成登記為 A 地地上權人。
  3. 甲贈與兒子丙 A 地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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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得請求丙支付相當租金

  1. 普通地上權意義:依民法第 832 條,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 但民法並沒有規定地租及存續時間。
  3. 釋字第 291 號,因取得時效完成而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其與土地所有權人間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院裁判之。
  4. 亦即,時效取得地上權是有償地上權。租金雙方協議即可,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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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得請求丙支付之地租應自何時起算?

  1. 甲在取得地上權時,雙方無約定地租。
  2. 因此,乙請求丙支付地租,可經協議或法院判決,地租也從丙取得地上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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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4 年地方特考解答
  3. 〈憲法法庭〉釋字第 2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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