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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區域計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 , 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今土地所有權人甲於收到 A 縣政府通知後始知悉其地被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試問該土地使用編定結果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因獲悉其毗鄰地被編定為同使用分區內之丙種建築用地,而認其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其應如何為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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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編定立法目的
區域計畫主要功能:
- 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
- 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
- 防止自然災。
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貫徹實施,始能充分發揮。
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之使用,尚須進一步按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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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編定法律性質
- 依區域計畫法第 4 條,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 亦即,地方政府是區域計畫法有指導土地種類編定,等於是公權力對外拘束力的行為。
- 個案情形:
- 地主甲於收到 A 縣政府通知後,知道其地被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 此項情形屬於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對地主限制土地使用方式,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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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救濟方式
- 提起訴願:
- 行政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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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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