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4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作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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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區域計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 , 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今土地所有權人甲於收到 A 縣政府通知後始知悉其地被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試問該土地使用編定結果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因獲悉其毗鄰地被編定為同使用分區內之丙種建築用地,而認其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其應如何為權利救濟?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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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編定立法目的

區域計畫主要功能:

  1. 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
  2. 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
  3. 防止自然災。

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貫徹實施,始能充分發揮。

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之使用,尚須進一步按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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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編定法律性質

  1. 區域計畫法第 4 條,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2. 亦即,地方政府是區域計畫法有指導土地種類編定,等於是公權力對外拘束力的行為。
  3. 個案情形:
    • 地主甲於收到 A 縣政府通知後,知道其地被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 此項情形屬於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對地主限制土地使用方式,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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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救濟方式

  1. 提起訴願:
    • 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訴願法第 3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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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3. 〈公職王〉114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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