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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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有一棟透天厝,基於稅務考量,想贈與給自己未成年 17 歲兒子 B。但為避免自己無房可住,所以在贈與契約中,加入條款: 「B 必須讓與其中一間房間給 A 居住」 。試問,該贈與契約效力如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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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贈與意義

  1. 民法第 12 條,滿 18 歲為成年。依民法第 13 條,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2. 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4. 民法第 406 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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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1. A 贈與透天厝給未成年兒子 B,但在贈與契約加入「B 必須讓與其中一間房間給 A 居住」。
  2. 亦即,A 是未成年兒子 B 的法定代理人,但是 A 只要承認贈與契約成立,即發生效力。
  3. 民法第 412 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4. 亦即,加入「B 必須讓與其中一間房間給 A 居住」是贈與附有負擔的一種。
  5. 結論:贈與契約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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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橘世代〉父母贈房、分產前先簽「孝順契約」愛子女更要防棄養!
  3. 〈公職王〉114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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