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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在某社區大廈,擁有一區分所有權。A 之後將該區分所有權 (含基地)讓與 B,並完成移轉登記。一星期後,該社區管委會通知 B 必須繳納 A 所積欠的管理費。B 拒絕之。但管委會認為,社區管理章程明定: 「受讓人必須負擔前手所積欠費用」 。試問,誰的主張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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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的承擔義務
- 依民法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明定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 依民法第 799-1 條第 4 項,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 亦即,社區管理章程是規約的一種,A 必須承擔 B 所在時期的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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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是否必須負擔前手所積欠費用?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 35 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 亦即,B 必須住戶規約,但這項規定並不包含前手積欠債務。
- 依民法第 826-1 條第 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 亦即,B 必須負擔 A 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 但以上兩點是管委會常會主張理由,但法院見解是後手不受這個約束。亦即,B 不必負擔 A 的管理費,管委會需和 A 討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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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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