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地上權租金及預付金額皆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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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將土地設定地上權 50 年給 B,約定地租數額,並且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一星期後,B 一次繳足一年地租給 A。A 之後將土地所有權出售並讓與 C,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C 欲向 B 收取今年地租,是否有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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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意義

  1. 民法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 個案情形:
    • A 讓 B 設定地上權 50 年,並設定地租金額。
    • B 給 A 一年地租金額,但未登記。
    • A 將土地賣給 C,C 向 B 收取今年地租。
  3.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1 條,申請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 存續期間。
    • 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 權利價值。
    • 使用方法。
    • 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4. 民法第 836-1 條,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亦即,B 給 A 一年地租金額,但未登記。
    • 因此,C 向 B 收取今年地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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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4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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