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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關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試問 :其立法理由為何?又,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何?其申請期限為何?以上問題,請分別詳細申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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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立法目的
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之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減輕其換屋負擔,並保障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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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土地增值稅要件及申請期限
以下要件皆要符合,才能舊屋換新屋或小屋換大屋:
-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
- 出售前1年及重購後没有出租或營業。
- 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可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 新購土地現值 > 出售土地現值。
- 買新屋或賣舊屋,不論先後,但必須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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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過後,土地必須保持狀態
新購土地會被列管 5 年,若在 5 年管制期間內有移轉、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就會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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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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