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2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退還土地增值稅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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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關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試問 :其立法理由為何?又,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何?其申請期限為何?以上問題,請分別詳細申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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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立法目的

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之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減輕其換屋負擔,並保障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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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土地增值稅要件及申請期限

以下要件皆要符合,才能舊屋換新屋或小屋換大屋:

  1.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
  2. 出售前1年及重購後没有出租或營業。
  3. 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可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4. 新購土地現值 > 出售土地現值。
  5. 買新屋或賣舊屋,不論先後,但必須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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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過後,土地必須保持狀態

新購土地會被列管 5 年,若在 5 年管制期間內有移轉、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就會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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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財政部〉一次搞懂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申請要件
  3.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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