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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 ……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又,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之程序。另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規定,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之前提要件。請比較此三者規定適用情境與關係,及其重要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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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的異同
- 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立法目的:彰顯土地法第 43 條,經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避免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 土地法第 69 條立法目的:匡正登記之錯誤與遺漏,提高土地登記之正確性,以保障人民財產權。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立法目的:透過更正機制保障實質法律關係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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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境與關係的異同
- 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得以塗銷使用情境:
- 囑託塗銷登記: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
- 因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完成後,得由徵收或收買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 土地滅失塗銷: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8 條,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其為需役土地者,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 土地權利消失塗銷: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 信託關係消滅塗銷: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信託財產依第 125 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 65 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
- 囑託塗銷登記:
- 土地法第 69 條使用情境:
-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 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使用情境:
- 在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報請地方機關的地政機關查明以下事項後,並塗銷:
- 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 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 在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報請地方機關的地政機關查明以下事項後,並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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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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