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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如有一筆甲、乙、丙三人共有之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 請說明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另有一筆土地為所有權人丁、戊、己所共有,但其登記所有權權利範圍為空白,則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其權利範圍又應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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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的處理方式
- 若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地政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
- 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 不屬上開情形: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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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為空白的處理方式
- 若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地政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權利人。
- 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 不屬上開情形:得經權利範圍空白之權利人過半數之同意,由權利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 未於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限內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新權利範圍,並公告 3 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更正登記:
- 登記名義人為一人者,為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之全部。
- 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按其人數均分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
- 前項所稱權利範圍空白部分,為權利範圍全部扣除已有登記權利範圍部分之餘額。
- 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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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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