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112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建築用地變國土保育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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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國土保育地區是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 、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若是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原本區域計畫編定為農牧用地或建築用地之土地被劃入國土保育地區後,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在「保育」與「發展」的拉鋸中,請問該等原編定為農牧用地或建築用地之既有農業使用權利或建築使用之權利應如何處理?其處理之原則或基礎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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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

  1. 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
  2. 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
  3. 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
  4. 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
  5. 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
  6. 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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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保育地區劃定原則

  1. 國土計畫法第 6 條第 3 款,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2. 在國土計畫法的規範下,不影響其現有合法使用,也就是依規定若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 1 類或第 2 類之土地,已編定為農業用地者,當然可以繼續從事農作、農田水利、農作生產、農作管理、養畜、養禽、休閒農業體驗等農產業相關使用,原有合法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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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原建築用地變國土保育地區,地方政府應盡責任

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

  1. 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2. 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
  3. 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 23 條第 2 項或第 4 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若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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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則

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國土計畫法規定進入管制,因遷移受到損害,或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的損失,國家應給予適當補償:

  1. 財產權保障原則:逾越社會責任應忍受範圍,即是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
  2. 政策性補償:土地管制原則屬於一般犧牲,本來是不需要補償,但為了政策推動順利,故是政策性補償。
  3. 信賴保護原則:原可建築用地改為非建築用地,是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國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需補償信賴政府的人。
  4. 補償內容:
    • 特別犧牲:全額補償。
    • 政策性補償:相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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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內政部〉國土署澄清:劃設國土保育地區並不影響地主使用權利
  3. 〈公職王〉112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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