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問題】
A 夫 B 妻兩人結婚多年,因感情生變,雖然 B 妻懷孕中,但 B 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的嘗試和解下,A、B 兩人同意離婚,並在和解筆錄上完成簽名。法院隔天行文戶政機關,通知做離婚登記,就在公文尚未送達戶政機關前,A 夫因車禍意外死亡。A 留有一筆土地。試問誰是土地繼承人?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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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同意簽字時=離婚成立
- 依民法第 1052-1 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 亦即,調解筆錄簽名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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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成為唯一繼承人
-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因 A、B 已離婚,因此,子女變成繼承人,但還沒出生。
- 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依民法第 1166 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 亦即,胎兒未出生前,母親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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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12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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