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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登記簿係記載關於土地權利關係之簿冊,極端氣候來臨,世界各地常發生難以臆測之災害,萬一再出現如 921 大地震或者大洪水的大型災害,而造成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以保障民眾權益並維持地籍管理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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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目的
土地登記: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登錄於登記簿(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是登載於地籍資料庫),以確定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且:
- 管理地籍。
- 課徵土地稅賦。
- 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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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簿負責保存機構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0 條,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之。
- 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攜出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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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簿滅失、損壞處理方法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1 條,登記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即依土地法施行法第 17-1 條規定辦理。
- 土地法施行法第 17-1 條: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依有關資料補造之,並應保持原有之次序。
- 依前項規定補造登記總簿,應公告、公開提供閱覽 30 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及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 亦即,地政處理完後,必須通知登記名義人。
- 土地法施行法第 17-1 條: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依有關資料補造之,並應保持原有之次序。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2 條,一宗土地之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全部予以重造。登記簿用紙全部損壞、滅失或其樣式變更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有效部分予以重造。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3 條,登記機關應建立地籍資料庫,指定專人管理。其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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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新竹縣政府〉何謂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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