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2 年試題高考地政:信託專簿如何保存及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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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何謂信託專簿?請說明信託專簿與登記簿及一般登記書件之保存與銷毀有無不同?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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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信託意義

  1. 信託法第 1 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2. 土地登記規定第 124 條,本規則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以下簡稱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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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專簿意義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2 條,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 24-1 條及土地法第 79-2 條規定。
    • 亦即,信託專簿會有以下內容:
      • 土地標示。
      • 建物標示。
      • 信託主要條款。
    • 任何人皆可申請信託專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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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與銷毀差別

  1. 保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9 條,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 15 年。
      • 亦即,一般登記書件:登記後保存 15 年。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2 條第 2 項: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 15 年。
  2. 銷毀: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 檔案法第 12 條,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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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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