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2 年試題高考地政:土地信託登記申請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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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超高齡化社會來臨,興起以信託作為不動產的管理、使用、處分等財產規劃之方式,信託可達到資產增值、確保財產處分之權益、規避風險、合法節稅等目的。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24 條之規定,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謂之土地權利信託登記。請說明目前五種土地信託登記之申請人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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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意義

  1. 信託法第 1 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4 條,本規則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以下簡稱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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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土地信託登記申請人規定

  1. 信託登記原因:
    • 信託。
    • 受託人變更。
    • 塗銷登記。
    • 信託歸屬。
    • 信託取得。
  2. 信託:
    • 定義: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而移轉或其他處分所為之登記。
    • 規定:
      • 契約: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5 條,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
      • 遺囑: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6 條,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 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 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3. 受託人變更:
    • 定義:土地信託後,受託人變更或死亡的變更登記。
    • 規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9 條,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申請受託人變更登記。
      • 前項登記,委託人未能或無須會同申請時,得由新受託人提出足資證明文件單獨申請之。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4. 塗銷登記:
    • 定義:因信託關係消滅或其他理由後,回復原委託人的登記。
    • 規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信託財產依第 125 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 65 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
      • 前項登記,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5. 信託歸屬:
    • 定義:因信託關係消滅後,而移轉委託人之外的歸屬權利人之登記。
    • 規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信託財產依第 125 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 65 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
      • 前項登記,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6. 信託取得:
    • 定義: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因信託行為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 規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7 條,受託人依信託法第 9 條第 2 項取得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內載明該取得財產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依第 130 條至第 132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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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2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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