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2 年試題高考地政:土地登記切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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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地政機關會要求土地登記之申請人簽 「切結」 用來免除責任,並證明當事人所提文件屬實。請說明土地登記申辦時,須切結自行負責的情形有那些?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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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法律性質

  1. 登記機關人員免除責任。
  2. 切結書是具備法律效力,如有不實,需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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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切結情形

  1. 土地法第 34-1 條:
    • 土地登記規則第 95 條,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提出已為書面通知或公告之證明文件,。
      • 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2. 免繕發權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5 條第 2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登記機關並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明之: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
    • 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3.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78-1 條第 2 項,前項建物標示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 土地登記規則第 78-1 條第 3 項,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
  4. 優先購買權人不表示意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7 條第 2 項,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5. 繼承系統表: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4 項,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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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土地登記申請案件常用應簽註切結用語
  3. 〈公職王〉112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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