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2 年試題高考地政:預售屋可轉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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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為維護預售屋、新建成屋市場交易秩序、防杜炒作及保障自住需求者購屋權益之公共利益,政府對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行為之限制規範為何?得讓與或轉售之特殊情形又為何?試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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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2.0 修法方向

  1. 修法目的: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2. 主要修法方向:
    • 限制換約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 50 萬至 300 萬元。
    • 重罰炒作行為。
    • 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 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 解約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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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讓與或轉售行為之限制規範及可轉售情形

  1. 買預售屋不得轉售: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第 6 項,前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2. 例外情形可轉售,但全國每 2 年以一戶(棟)為限:
    • 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3.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中央公告 6 種情形可轉售:
    • 因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終止其與雇主勞動契約,逾 6 個月以上迄未就業,且簽約前已受僱該雇主達 1 年以上者。
    • 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或因意外事故遭受傷害,符合規定之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有 6 個月以上全日照顧需要者。
    • 因災害毀損原設籍居住之房屋,致不堪居住使用,須另行租屋,且被毀損房屋為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所有者。
    • 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重大意外事故,致第 3 人死亡或遭受重大傷害,且因傷害引起符合規定之特定病症,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有 6 個月以上全日照顧需要者。
    • 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讓與或轉售該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或經協議變價分配,或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或依法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辦理變價分配者。
    • 買受人(屬自然人)將契約權利讓與或轉售與該契約所列其他共同買受之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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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內政部〉訂定「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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