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問題】
甲將名下 A 地贈與其妻乙,是否需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持有 A 地數年後出售予丙,依規定如何認定其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土地增值稅課徵理由
- 依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同法第 3 項,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前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有分:
- 照價納稅。
- 減免。
- 免徵。
- 申請不課徵。
▲ 回到目錄
夫妻贈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依土地稅法第 28-2 條,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亦即,夫妻贈與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 申請不課徵:以夫取得「公告土地現值」來算原地價。
- 不申請:妻因贈與取得「公告土地現值」來算原地價。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