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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大陸地區法人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有何種情形應不予許可?又其依特許規定取得不動產物權,卻有未依核定期限使用、有與核准計畫用途使用情形不符之情事、或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等使用情形,依規定應如何處理?試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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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不予允許情形
-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 3 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 影響國家重大建設。
- 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
- 影響國土整體發展。
-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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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規定處理方式
-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 18 條,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 9 條規定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應依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及用途使用;其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展期。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後之使用情形,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 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 2 年內移轉。
- 有與核准計畫用途使用情形不符之情事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 1 年內移轉。
- 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 6 個月內移轉。
- 內政部依前項各款規定廢止許可時,應副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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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2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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