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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辦理廢止徵收之原因為何?廢止徵收之申請人為何?倘申請人未申請廢止徵收 , 依法如何處理?又廢止徵收時 , 原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依法如何處理?試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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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徵收立法目的
- 不讓政府浮濫徵收,保障民眾的財產權。
- 促進政府建設公益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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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徵收原因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2 項,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 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 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3 項,依前 2 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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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徵收申請人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撤銷或廢止徵收: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 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
- 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 1 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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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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