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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如何辦理更正?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規定分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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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發現錯誤處理原則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 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
- 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
- 抄錄錯誤。
- 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 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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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發現錯誤處理原則
- 依土地法第 69 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 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
- 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及第 69 條所稱登記錯誤: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
- 遺漏: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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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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