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2 年試題普考地政: 地籍測量發現錯誤了!

【目錄】

【問題】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如何辦理更正?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規定分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回到目錄

地籍測量發現錯誤處理原則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 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
      • 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
    • 抄錄錯誤。
      • 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回到目錄

土地登記發現錯誤處理原則

  1. 土地法第 69 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2. 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3.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
    • 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及第 69 條所稱登記錯誤: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
    • 遺漏: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