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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市地重劃區內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公有土地不足指配者,如何處理?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分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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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立法理由
- 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
- 提高土地經濟價值。
- 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之建設。
- 土地所有權人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得方整立可建築之土地。
- 可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如有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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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土地分配
- 歸公有: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
- 抵費地:
- 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 現金繳納:
- 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 強制執行:
- 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優先分配:
-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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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公有土地不足指配者?
-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4 條,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前 2 條規定以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 如有不足,得以抵費地指配或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分配之,其分配面積不受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之限制。
- 但該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以原位置(次)分配時,不得以抵費地強行指配。
- 前項以抵費地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需地機關應配合重劃進度編列預算,按主管機關所定底價價購,其底價不得低於各該宗土地評定重劃後地價。但依法得民營之公用事業用地,得依第 54 條規定辦理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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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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