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2 年試題普考地政: 政府對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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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繼承登記之聲請人、聲請期限各為何?政府對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有何規範?試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分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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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立法目的

  1. 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
    • 時間拖延過久,各人的權利範圍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糾紛。
  2. 確認繼承人:
    • 繼承人分散各地、又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糾紛。
  3. 後代子孫不知有未辦繼承的不動產:
    • 影響土地利用,同時對國家、社會整體土地的利用與管理也有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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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聲請人及聲請期限

  1. 土地法第 73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 亦即,繼承登記聲請人是繼承人。
    • 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2. 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 1 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20 倍。
    • 亦即,繼承登記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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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

  1. 逾期登記罰鍰:
    • 聲請逾期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20 倍。
  2. 列冊管理:
    • 土地法第 73–1 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 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3. 公開標售:
    •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 5 年者,於標售後以 5 年為限。
  4. 優先購買權:
    •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 3 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 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 30 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5. 專戶儲存:
    •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 逾 10 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6. 流標處理:
    •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 20%。
    • 經 5 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 2 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
    • 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 4 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 經審查無誤,公告 90 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 5 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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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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