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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就甲、乙、丙分別共有 A 不動產之情形,甲死亡後,其就 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承 。 如丁未完成繼承登記前,乙 、 丙 、 丁三人達成分割 A 之協議,丁得否依據該協議逕請求辦理分割登記?又,如甲、乙、丙三人因協議分割 A 不成而訴請裁判分割過程中,甲死亡,其就 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承。於丁聲明承受訴訟、但未辦妥繼承登記之情形下,法院是否得為分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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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繼承登記後,才能處分物權
- 依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亦即,丁要先繼承登記後,才能處分物權。
- 處分: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法律行為。
- 結論:丁要去地政辦理繼承登記,才能依協議辦理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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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分割判決
- 依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亦即,裁判訴訟是屬於形成之訴。一旦判決確定即可分割,不必先去地政申請分割登記。
- 結論:
- 依民法第 759 條,丁只是不得處分應有部分,並且裁判分割不等於處分。
- 因此,丁聲明承受訴訟後,法院仍得為分割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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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1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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