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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L 市政府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而辦理市地重劃,甲所有 A 地位於該市地重劃區內,然對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不服,爰循序提起救濟。甲主張重劃區內主要道路、大型公園、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等項皆列為共同負擔項目,疑有違反受益付費原則而構成違法。請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規定,評析甲的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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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抵費地立法目的
- 抵費地:指市地重劃區內,地主為了支付公共設施建設等相關費用,以土地代替現金作為支付方式。
- 市地重劃需興建道路、下水道、電路管線等民生公共設施,基於使用者付費和受益者付費的原則,這些費用由原地主負擔。
- 因此,需要每個地主貢獻一部分的土地來抵付相關費用,這就是所謂的「抵費地」。
- 參加市地重劃,土地面積雖減少,但土地價值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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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費地負擔原則
- 地主按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 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 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結論:是按土地受益比例負擔,因此,甲主張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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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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