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註記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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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登記行政上,有所謂「註記」之登記原因用語。試問:「註記」之意義為何?並請就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中,舉出 3 項關於註記之規定內容,同時說明其註記之法律性質。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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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意義

  1. 土地法第 43 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2. 民法第 759-1 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3. 因此,一經登記,登記內容需正確,為了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4. 登記簿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均設其他登記事項欄。
  5. 註記意義:登記機關會將法定登記事項之外的特定事項,登載在「其他登記事項欄」,包含以下:
    • 公告徵收。
    • 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
    • 代管。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5 條規定處理。
    • 國宅用地。
    • 重測面積更正中。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辦理。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 條規定辦理。
    • 出租耕地終止租約限 1 年內建築使用。
    • 公告補發權狀。
    • 限建。
    • 三七五出租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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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項土地登記規則註記登記

  1. 抵押權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1 條,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契約書訂有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約定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變更約定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2. 限制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 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3. 使用管理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1 條,共有人依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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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登記法律性質

  1. 讓第三人有知悉權利,保障人民不動產交易安全,註記僅是事實行爲,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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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闡釋不動產登記簿上之註記
  3. 〈公職王〉111 年地方特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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