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 101】什麼是遺產管理人?和遺囑執行人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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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什麼時候出現?

民法第 1177 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 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亦即,死亡時及繼承人不明時,國稅局才會要選個人來處理遺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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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可以是機關?

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常會出現在榮民身上,法院通常會指定國有財產署作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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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職務

民法第 1179 條,遺產管理人職務如下:

  1. 編製遺產清冊。
  2.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3.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4.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5.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 3 個月內編製。

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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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遺囑執行人的差別

遺囑執行人是直接寫在遺囑上的人,常見需要做:

  1. 申報遺產稅。
  2. 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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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法律百科〉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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