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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試問:適用本條規定之「登記」,其範圍(亦即,本條規定「登記」之內涵)為何?請詳細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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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錯誤遺漏意義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及第 69 條所稱登記錯誤,是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
- 遺漏: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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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內涵
-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 總登記:
- 土地總登記: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1 條,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7 條,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其登記程序準用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辦理。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補充規定第 9 條:僅限無牆鋼架建物、游泳池、加油站(亭)、高架道路下的里民中心。
- 土地總登記:
- 標示變更登記: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5 條,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
- 所有權變更登記: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3 條,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
- 他項權利登記:
- 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不動產役權。
- 擔保物權:抵押權。
- 繼承登記。
-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 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 其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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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1 年地方特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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