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胎兒如何申請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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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9 條規定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請就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中,舉出 2 項關於得申請更名登記之情形,說明其內容,並說明於各該更名登記之情形,其申請人為何人?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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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更名登記

  1. 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2. 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3. 亦即,胎兒必須要出生後,才能享有權利。
  4.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 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5. 更名登記申請人:
    • 民法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民法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 亦即,母親代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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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寺廟更名登記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
  2. 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
  3. 第一項之協議書,應記明於登記完畢後,法人或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者,其土地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 申請更名登記為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
    • 申請更名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
  4. 第一項之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其代表人變更者,已依第一項辦理登記之土地,應由該法人或寺廟籌備人之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名登記。
  5.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0 條,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者,其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應申請為更名登記。
  6. 更名登記申請人:
    • 未核准前或登記前:已登記之代表人或籌備人全體共有人。
    • 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依設立的法人或寺廟單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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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1 年地方特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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