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申報移轉現值前死亡 v.s. 申報移轉現值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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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擬將其所有之 A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爰與乙簽訂土地買賣移轉契約書,2 人並已著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事宜;然而,嗣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前,發生甲因故死亡之情事。試問:於前開設例情形,關於 A 地號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究應如何申辦登記,始能使乙取得土地所有權?請詳細分析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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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移轉現值前死亡

  1. 如是在申報移轉現值前死亡,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件直接由稽徵機關逕為註銷。
  2. 結論:買賣破局。
    • 若要進行買賣移轉:
      • 繼承人先繼承土地後,重新簽約、申報移轉現值、申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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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移轉現值後死亡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 34 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2. 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3. 結論:若是「申報移轉現值後死亡」,但未申報土地登記移轉,買方可做以下完成登記:
    • 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理由。
    • 並提出原因證明文件、身分證明、土地權狀、其他中央要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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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土地登記移轉前死亡,申報遺產稅

  1. 民法第 758 條,土地仍屬被繼承人所有。
  2. 申報遺產稅如下:
  • 遺產總額:
    • 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 扣除額:
    • 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以同額列報扣除額。
  • 應收債權:
    • 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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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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