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問題】
甲為建屋而備妥建材置於自己所有的 A 地 , 詎料其好友乙見甲遲未動工建造,竟未得其同意而偷偷利用甲所有的建材,於 A 地上興建完成 B 屋,並搬入居住使用中。甲在不知乙已興建 B 屋情況下,因財務困難而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以擔保向丙所貸款 1,000 萬元。試問:
- 甲嗣後發現乙興建 B 屋一事,遂對乙主張: 「B 屋係以屬於甲所有的材料建造,且 B 屋因未依建築法規建造,無法為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俗稱「違章建築」 ),乙未取得 B 屋所有權,該屋所有權應屬甲」。此主張是否有理由?
- 甲就建材被乙盜用之損害以及 A 地被 B 屋占用之損害,得對乙為如何之法律主張?
- 若乙嗣後向甲求情,甲同意將 A 地出租 10 年予乙作為 B 屋之基地。但不久後甲因投資失利而無法償還借款,丙遂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 A 地以獲清償。丙於實行 A 地抵押權時 , 是否得主張除去 A 地租賃契約及將 B 屋併付拍賣?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乙有 B 屋的所有權
- 違章建築意義: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就擅自建造使用,導致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的建築物。
- 當違章建築興建完成時,若已具備:
- 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屬於民法第 66 條土地上的「定著物」,可由出資興建的人,原始取得違章建築的所有權。
- 但出資興建的人,雖然擁有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但是因為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導致不能合法移轉所有權給其他人。
- 依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結論:依民法第 66 條和第 759 條,乙有 B 屋的所有權。
▲ 回到目錄
甲可主張乙是不當得利
- 依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個案情形:
- 甲的建材被乙盜用。
- 甲的 A 地被乙的 B 屋占用。
- 結論:甲可依民法第 179 條,對乙主張不當得利。
▲ 回到目錄
丙實施抵押權,若受影響,向法院主張終止租賃
- 個案情形:
- 甲先把 A 地設定抵押權給丙。
- 後來,甲同意將 A 地出租 10 年,給乙作為 B 屋之基地。
- 亦即,抵押權早於租賃。
- 依民法第 866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 依民法第 877 條,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 結論:
- 抵押權早於租賃,所以丙不能依民法第 877 條,主張併付拍賣。
- 丙只能依民法第 866 條,實行抵押權受影響,聲請乙的權利或終止租賃。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