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1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土地法第 34-1 條採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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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與乙、丙互約出資以共同經營土地開發事業,約定於合夥關係存續中所生權利義務應平均享受與分擔,如取得不動產則登記於甲、乙、丙全體合夥人名下 。 近來三人針對以合夥財產所購買取得之 A 地應如何處理之意見不合,乙、丙未得甲同意,竟私將 A 地出售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善意不知情的丁, 試問:乙、丙出售 A 地之處分行為效力如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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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 結論:
    • 共有人乙、丙未得甲同意,將 A 地出售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丁。
    • 亦即,此份登記違反民法第 819 條,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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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4-1 條採多數決

  1. 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⅔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乙、丙已具備共有人及應有部分過半,所以可處分。
  2.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3.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乙、丙沒有書面通知優先承購人甲,侵害甲的債權。
    • 甲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不能撤銷移轉登記。
  4. 結論:
    • 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以特別法>普通法原則。
    • 契約是有效的,侵害甲的債權,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不能撤銷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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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1 年地方特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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