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1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外國人不得持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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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為我國人民,擁有位於 A 市境內之林地 B 地。另 C 國允許我國人民持有 C 國土地所有權 , C 國人民乙欲向甲購買 B 地以投資做為生態農場使用,A 市地政機關承辦人員應如何處理?又如 B 地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答案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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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定外國人不得持有的土地

  1. 土地法第 18 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2. 土地法第 17 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 林地。
    • 漁地。
    • 狩獵地。
    • 鹽地。
    • 礦地。
    • 水源地。
    •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3. 承辦人員處理方式:
    • 若 B 地是林地,屬於外國人不得取得的土地。
    • 結論:駁回土地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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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是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處理方式

  1. 土地法第 19 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 住宅。
    •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 教堂。
    • 醫院。
    • 外僑子弟學校。
    •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 墳場。
    •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2. 承辦人員處理方式:
    • 先取得中央同意:
      • 若 B 地是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並且屬於土地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農牧經營之投資,需先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地方政府核准:
      • 土地法第 20 條,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 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 14 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 外國人依前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 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 3 年內出售。
      • 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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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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