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1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欲領取抵價地,但有設定抵押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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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市為了將都市計畫農業區擴大為可供建築用地,請地方地政主管機關提供專業意見以決定開發方式,地政主管機關內部有主張應一律以區段徵收辦理,另有主張區段徵收並非唯一的開發方式。請附理由說明,上述地政主管機關內部之討論,在現行實務見解,何種主張為有理由?另倘若本案採取區段徵收辦理開發,被徵收人甲欲申請領取抵價地,惟其所有之 B 地上另有設定抵押權予乙。甲欲申請領取抵價地,其申請之條件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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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立法目的

  1. 規範土地徵收。
  2. 確保土地合理利用。
  3. 保障私人財產。
  4. 增進公共利益。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 國防事業。
  2. 交通事業。
  3. 公用事業。
  4. 水利事業。
  5.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6.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7.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8. 社會福利事業。
  9. 國營事業。
  10.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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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 v.s. 市地重劃

  1. 主張區段徵收派:
    • 優點:
      • 政府拿到的土地比較多。
    • 缺點:
      • 被徵收的人反對聲量大,例如:台北市的社子島。
      • 被徵收取得地價較低,因為之前是都市計畫農業區。
      • 一旦被區段徵收,原地主無收回原土地權利。
  2. 主張市地重劃:
    • 優點:
      • 比起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是經過 ½ 人同意,及 ½ 應有土地,是多數決的基礎,反對聲量會較小。
    • 缺點:
      • 政府取得土地較少。
      • 市地重劃會經歷較長取得的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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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領取抵價地,但有設定抵押權處理方式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42 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2. 依前項規定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其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協議定之。
  3. 依第一項設定之抵押權或典權,應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該他項權利人。
  4. 結論:
    • 甲領取抵價地時,要先把乙的抵押權塗銷。
    • 發給抵價地同時,也設定乙的抵押權,其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協議定之。
    • 抵押權設定登記完畢,通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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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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