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1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對地籍重測結果不服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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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鄰,已有辦理過地籍測量,某日因一場颱風大雨沖刷土石,導致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導致地籍圖與實地現況不符。主管機關為使圖地相符,應採土地法上何種機制辦理?其辦理程序為何?甲如對主管機關辦理之結果不服,應如何救濟?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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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重測原因

  1. 土地法第 46-1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以下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地籍原圖破損。
    • 地籍原圖滅失。
    • 比例尺變更。
    • 其他重大原因。
  2. 結論:地政可依其他重大原因辦理地籍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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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重測流程

  1. 地主到場指界:
    • 土地法第 46-2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 鄰地界址。
      • 現使用人之指界。
      • 參照舊地籍圖。
      • 地方習慣。
    •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處理之。
      • 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2. 重測結果公告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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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結果不服的處理方式

  1. 繳納複丈費:
    •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2.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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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1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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