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1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地方政府處理過半人數反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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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縣政府為舊都市地區公共安全及衛生,並促進土地合理使用,擬針對 A 縣所有之公有土地 30 公頃、甲所有之土地 5 公頃、乙所有之土地 10 公頃、丙所有之土地 2 公頃、丁所有之土地 3 公頃、戊所有之土地 5 公頃辦理市地重劃。倘在 A 縣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送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乙、丙、丁表示反對,A 縣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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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立法目的及意義

  1. 立法目的:
    • 地盡其利:
      • 藉由土地整理、改良、重新劃分經界,使原本不適合建築使用之土地皆能直接臨路、有效利用、增加社會財富。
    • 惠而不費,公私兩利:
      • 透過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相關費用由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制度,使土地所有權人公平享有交通便利、環境品質提升及土地增值之成果,並能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2. 意義: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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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流程

  1. 市地重劃要件:
    • 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 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2. 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
    •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 30 日後實施之。
  3. 過半人反對要調處:
    •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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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處理過半人數反對方式

  1. 個案情形:
    • 地主乙、丙、丁持反對意見,佔私有土地地主 ⅗ ,應有部分也達過半。
  2.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主管機關應:
    • 應予調處。
    • 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
    • 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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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台北市政府〉市地重劃介紹
  3. 〈公職王〉111 年地方特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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