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建管前沒有使用執照,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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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王君有一棟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的老舊建築物,沒有使用執照,欲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申請重建,試說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之規定應檢附那些文件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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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建築管理日

建築法開始納管的那一天,便是「實施建築管理日(時點)」。隨著建築管理日益受重視,而民國 60 年(1971)大修建築法,將所有建築物納入管理體系,在此之前只規範公有建築物,因此,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視為已實施,沒有特定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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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前沒有使用執照,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檢附文件

  1. 先測量,再登記: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 門牌編釘證明。
    •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 繳納水費憑證。
    • 繳納電費憑證。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3.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
  4. 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5.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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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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