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1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丙僅能取走甲應有部分拍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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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地並未成立分管契約 。 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甲乙分割 A 地為 A1 及 A2 二筆土地,而由甲乙各單獨取得所有權。請問共有物分割是否會影響丙之抵押權?丙之抵押權如何處理?請依民法詳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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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1. 甲、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½,並已登記。
  2. 甲以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丙。
  3. 後來,甲、乙才分割 A 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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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不會影響丙之抵押權

  1. 共有物分割後,不會影響丙的抵押權,原因如下:
    • 因為先登記抵押權,再分割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 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 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 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 亦即,A 地先被設定抵押權,即使 A 地被分割,A1 和 A2 也會被轉載抵押權,除非符合上面三項,任何其中一項,乙的土地才不會被轉載。
  2. 子題結論:
    • 共有物分割不會影響丙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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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抵押權處理方式

  1. 民法第 873 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2. 子題結論:
    • 甲屆期未清償,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A1+A2),但丙僅能取走甲應有部分拍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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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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