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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縣政府在民國 75 年興建國宅建物 5 棟及地下停車場,領有使用執照,國宅建物 5 棟已辦理建物登記,惟地下停車場領有使用執照、有編門牌號碼,卻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縣政府於今年將該地下停車場補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請問是否需要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要公告幾天?公告期間國宅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主張產權為國宅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請問地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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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如下:
建物先第一次測量,再建物第一次登記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 例外情形:
- 中華民國 102/10/1 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
- 個案情形:
- 民國 75 年興建國宅建物 5 棟及地下停車場。
- 結論:不符合102/10/1 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因此,需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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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間
- 建物第一次測量後,會拿到建物成果圖。
- 再拿建物成果圖,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登記完成後,會公告 1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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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異議,處理方式
- 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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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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