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甲、乙可不得丙同意,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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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假設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考量土地開發效益,擬將 A 地全部設定「地上權」給丁建設公司,惟丙堅決反對。試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申論下列問題:

  1. 甲、乙得否未經丙同意,逕行將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其多數決之法定門檻為何?
  2. 若甲、乙依法將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對丙應依法踐行何種事前程序與連帶清償責任?於辦理登記時,地政士須協助甲、乙提出何種證明?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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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法,說明如下:

土地法第 34-1 條立法目的

  1. 透過多數決的方式來達到,簡化法律關係,來提高土地利用速度。
  2. 多數決門檻,符合其一即可:
    • 共有人過半及應有部分過半。
    • 應有部分超過 ⅔ ,人數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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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可不得丙同意,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丁

  1. 個案情形:
    •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持分 ⅓ 。
    • 甲、乙共 2 人,應有部分 ⅔ ,已達多數決門檻。
    • 結論:不需丙同意,甲、乙可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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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事前程序

  1. 書面通知或公告:
    • 土地法第 34-1 條第 2 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 通知內容:
      • 土地或建物標示。
      • 處分、變更或設定方式。
      • 價金分配。
      • 償付方法及期限。
      • 受通知人與通知人之姓名、名稱、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他事項。
      • 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時,應另分別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價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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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清償責任

  1. 土地法第 34-1 條第 3 項,第 1 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2.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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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申辦共有土地設定時,應提出文件規定

  1. 土地登記書及契約書:
    • 列明全體共有人。
    • 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
    • 提出已為書面通知或公告之證明文件。
    • 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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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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