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普考地政:共有土地分割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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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小林和其他九位共有人共有一筆建地,小林的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其他人持有另外的二分之一。土地上無建築物,因為無人願意除草等土地管理問題常有爭執,今小林想和其他共有人協議分割土地,卻沒有辦法達成協議。請問還有那些方法可以達成分割的目的?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的程序為何?本案申請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應備文件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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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分割辦法

  1. 土地法第 34-1 條第 6 項,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2. 民法 824 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3.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4. 亦即,小林若不能協議分割,還有地政調處或聲請法院分配:
    • 原物分配所有人。
    • 原物分配部分人,未分配的人分得金錢。
    •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所有人。
    • 原物部分分給所有人,其他變賣價金分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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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程序

  1. 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再分割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5 條,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地號分割),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權利分割)。
    • 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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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協議分割:
      • 共有物分割契約書。
    • 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和解成立:
      • 法院判決書及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或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及附圖影印本。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即可。
    •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公司法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5.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共有人印鑑證明。
    • 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繳(免)納或其他證明文件。
    • 他項權利人承諾書或同意書。
    • 完成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
    • 共有物分割明細表(共有土地分屬不同登記機關管轄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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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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