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普考地政:被禁止處分後,登記機關處理新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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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的土地被債權人申請假處分登記,未塗銷前,甲欲將其地移轉給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而申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又如稅捐稽徵機關因為甲欠稅未繳而囑託登記機關辦畢禁止處分登記,則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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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停止接受新登記情形

  1. 囑託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70 條,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土地,登記機關應於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而申請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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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假處分後,登記機關處理新登記規定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已被辦理假處分登記,未塗銷前,登記機關停止新登記。
  2. 若已收件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 依法不應登記。
    •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3. 亦即,登記機關可依法不應登記來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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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稅被囑託禁止處分,登記機關處理新登記規定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70 條,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土地,未塗銷前,登記機關停止新登記。
  2. 若已收件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1.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2. 依法不應登記。
    3.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4.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3. 亦即,登記機關可依法不應登記來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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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1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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