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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地及 B 地相鄰,位於山坡地,甲為 A 地所有權人,乙為 B 地所有權人,某日因颱風來襲土石坍塌,導致界標淹沒而經界不明。甲、乙兩人應循何種行政程序確認界址?又地政機關測量人員所應遵循的行政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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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如下:
甲、乙以鑑界或位置勘查為由,申請土地複丈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 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 依建築法第 44 條或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調整地形。
-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 鑑界或位置勘查。
- 因此,甲乙可因間界鑑界或位置勘查為由,申請土地複丈來確認界址。
- 申請土地複丈應備文件:
- 土地複丈申請書。
- 權利證明文件。
- 土地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其中之一即可。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應繳鑑界費:
- 基本費:
- <200 平方公尺:2,500 元。
- 200-1,000 平方公尺:3,000 元。
- 1,000-10,000 平方公尺:3,500 元。
- ≧10,000 平方公尺:4,000 元。
- 施測費:
- 每 5 點:1,000 元。
- 少於 5 點還是 1,000 元。
- 基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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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的行政程序
- 申請土地複丈:
-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 申請方式: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臨櫃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
- 收件:
-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
- 排定時間:
- 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 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
- 關係人:
- 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
- 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
- 不能實施複丈處理方式:
- 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
- 申請人會同地政人員:
- 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
- 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 視為放棄複丈:
- 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 核對身分:
- 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前,應先核對申請人、關係人之身分。
- 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 複丈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或他項權利位置圖。
- 撤回複丈:
- 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
- 但屬有需通知前條第 3 項關係人之案件,應於原定複丈日期 3 日前為之。
- 鑑界複丈:
- 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 鑑界有異議:
-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 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 再鑑界有異議:
- 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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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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