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0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免徵契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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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試問,在那些情形之下,免徵契稅?又在那些情形之下,不課徵契稅?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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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契稅條例,說明如下:

契稅課徵對象

  1. 依契約條例第 2 條,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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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稅額

  1. 稅額=契價X稅率。
    • 契價:房屋標準價格。
    • 稅率:
      • 買賣、贈與、占有:6%。
      • 典權:4%。
      • 交換、分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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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契稅情形

  1. 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
  2. 因公取得:
    •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 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3. 交換例外情形:
    •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4. 變更起造人名義: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
    • 但依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5.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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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課徵契稅情形

  1.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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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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